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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商引资优惠办法(一)
1、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和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新型工业项目,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,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以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。特别对投资额较大、产业带动能力较强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比较明显的大型项目,土地出让金酌情减免。第三产业的投资项目,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按土地部门评估地价确定。
2、入园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,从获利年度起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前三年给予一定返还。上缴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,前三年由区财政返还企业,作为政府扶持企业的发展基金。
3、区属金融部门的资金重点向园区企业投放,以解决项目建设所需的配套资金。政府部门争取的上级扶持资金优先支持园区企业。
4、园区企业所需贷款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,确保融资渠道畅通。担保服务,确保融资渠道畅通。
5、园区企业年纳税百万元以上,由区政府按纳税额的1%予以奖励。同比增长15%以上的,新增部分按5%予以奖励。
6、凡引进区外资金,按本年度到位资金总额的5%。奖励引资者。
7、新入园企业职工的适龄子女就近安排城区小学免费就读。
8、园区企业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的,根据情况解决投资者家属或子女一个事业性就业指标。
招商引资优惠办法(二)
(一)鼓励措施
1、中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和项目,经国家批准生,可享受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鼓励类项目政策。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,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。
2、外商投资到本市再投资,外商投资比例超25%的项目,视同外商投资,享受相应待遇。
3、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,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,可以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4、外商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,企业享受国企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。
(二)税收优惠政策
1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、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。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2、从事农业、林业、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免税期满后,经企业申请,国家税务局批准,在以后的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的15%至30%减征企业所得税。
3、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,或作为酱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他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%税款。
4、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,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十年。外商投资的其它企业,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五年。
5、外商投资项目属于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,国内投资项目只要符合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、产品和技术目录》,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6、加工贸易项目,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7、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,如该类设备属替代进口设备且属进口设备免征目录范围,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,交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。
(三)土地优惠
1、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使用土地的最长期限为:
(1)工业用地为50年。
(3)住宅用地为70年。
(4)科技、教育、文化、卫生事业用地为50年。
(5)其他用地为50年。 土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,应在期满6个月前申请延长使用期限。